如果船公司没有发送进口货物的到货通知,船公司是否需要负责赔偿?
这是船公司和货运进口商之前非常有争议的一个问题,而且目前看来还没法妥善解决。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一点,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和被通知人(Notify)的信息。
收货人(Consignee)——是指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的详细信息,是货物的接收者或实际买家。可以使货物的实际所有者,也可以是银行或交易商或代理商,具体取决于发出的提单类型。但是,提单上被提名的收货人也带有对货物清关、延期清关、索赔等许多问题负责的风险和责任。
被通知人(Notify)——是指写有通常需要被通知收货的人(被通知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信息。根据发出的提单类型,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货运代理或交易方。一般到货通知会发给被通知人。
卸货港口的船公司/代理人一般遵循托运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并将到货通知给收货人。收货人具有比被通知人更多的权利,因为收货人(不论其是人,公司还是银行)是货物最终的接收方,而被通知人仅仅是需要通知到港信息的一方。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船公司没有发送进口货物的到货通知,船公司是否需要负责赔偿?”
如果你问一家船公司这个问题,他们会坚定明确地说“NO”,他们不负责任。他们拒绝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如果你留意通知方提单前面的信息,会发现一段话(取决于所使用的船公司),例如:
“承运人对未发出到货通知不负责任”或“见第20条”。
这里的条款编号是指提单反面的条款和条件,翻过来就能看到:
20.通知和交货
(1)任何因素导致未能通知货物到港,不得让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免除商户的任何义务。
或者是
22.通知和交付
22.1 在提单中提及通知货物到货的任何提单仅用于承运人的信息。不给予此类通知的,不得让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商户的任何义务。
船公司所说的是,他们没有义务向收货人发送到货通知,或者通知货物到港。发送到货通知只作为他们的服务,不是义务。跟踪货物信息是客户(收货人/被通知人)的责任。
几乎100%的船公司将发送“到货通知”作为服务,但没有人会为此承担责任。除非承担责任有商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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