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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和提单(B/L)的区别和风险是什么?

2017-11-27 16:14:11 

FCR和提单(B/L)的区别是什么?它们各自有什么风险?

FCR

FCR和提单的区别和风险是什么?

FCR是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顾名思义,这是一个货运代理商确认收货的交易文件,不是运输文件。

货运代理人通常担当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员。在该交易过程中,货运代理安排向实际承运人的舱位预订。

货运代理也可以提供运输订舱的从属服务。这些服务可能但不一定包括:

1、国际货运:

代表承运人签发运输提单;

从托运人(出口交易中)或从港口(进口交易中)安排货物的提货以便交付给承运人(其本身可以包括发行内陆提单);

运输前检查货物;

安排进口货物在海关和其他政府监管机构的清关;

为出口货物准备出口报关单(ex dec);

海上保险;

合并/分拆服务;

客户要求的其他服务,但不是由货运代理公司实际提供运输。

2、国内运输:

代表承运人签发运输提单;

从托运人或从其供应商处安排货物提货以便运送给承运人(其本身可以包括发行内陆陆运提单);

运输前检查货物;

货运保险;

合并/分拆服务;

客户要求的其他服务,但不是由货运代理公司实际提供运输。

目前第三方物流竞争激烈,货运代理公司通常在同一批货物上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这样做的时候,货运代理可以填补多个法律角色(例如代理人、海关经纪人、间接承运人、保险代理人等)。虽然货运代理会把这些服务作为一项综合服务进行销售,并试图通过无缝交易来实现这些服务,但在法律层面上讲,交易确实存在缝隙,货运代理的合法权利和责任将随着跨越缝隙到另一边而改变(即从一个角色到另一个角色)。

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不会实际占有货物。他仅仅作为安排货物从一个点到另一个点的有效运输所需的运输和相关服务的中介。然而,在多重角色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可能将货物实际占有作为从一个角色(货运代理)到另一个角色(例如间接承运人)的一个步骤。最常见的例子是,货运代理会从一个客户那里获得多个货物的实际占有权,并通过其间接承运人的身份(IATANVOCCSurface)将其合并成一个主货物来运输。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没有承诺提供实际的运输,而是承诺实际拥有货物,借此来提供实际运输所需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需要通过书面文件来确定收到货物的类型、时间、地点、目的,以及在何种服务条款和条件下(包括所有责任限制)。这些问题通过发布FCR来解决。

FCR不是一个“可转让”的文件。这意味着它不是一个所有权文件,因此不赋予其持有人索取货物的合法权利。这只是货运代理“收到”货物的证据,而不是“拥有”的证据。尽管如此,许多信用证( l / c )要求托运人提供FCR,以便在信用证下提取资金。因此,收货人的银行除非收到FCR,否则不会向托运人的银行付款,收货人的银行在付款之前不会将FCR放给收货人。由于FCR不是可转让的所有权文件,所以没有法律要求索赔货物。这种做法时常导致承运人(直接和间接)和货运代理在没有获得原始FCR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的不当放货的法律索赔(因为收货人获得货物但没有向其银行付款)。法律部门需要制定处理这些问题的条款政策,以尽量减少这种索赔的风险。

此外,海运货运代理商必须向交通部注册为OTI(海运中介),并且必须发行保证金。由于货运代理不提供实际运输服务,因此不提供关税。

提单(B/L)

提单(B/L)是托运人与运输商(承运人)之间就实际货物从一点到另一点的合同。提单包括必要的信息:托运人的身份、收货人的身份、通知方的身份(如果有的话)、承运人的身份、运输方式(海运、空运、卡车、铁路或这些组合)、收货日期和地点、装货日期和地点、卸货地点、最终交货地点(合同可能要求的交货地点会超出卸货地点)、运输车辆的身份、货物的说明(数量和重量、品名)、收费和预付还是到付,以及货物的服务条款和条件(包括所有责任限制)。

即使他们通常没有自己的运输工具(虽然有时也会拥有、租赁或经营卡车、飞机和船),但货运代理经常充当运输供应商(运输公司)。由于他们自己并不提供运输服务,而是将这些服务外包给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实际的运输公司,因此被统称为“间接运输商”。作为国际海运间接承运人,货运代理被称为无船承运人(NVOCC)。无船承运人必须向交通部注册为“OTI”,并且必须提交关税并发布债券。相比之下,航空货运管制就比较放松了,因为不需要这样的等价的债券或者关税申报。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规定,直接和间接航空承运人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和安全的规定。有一个非政府行业协会为间接航空承运人提供结算和相关的财务职能——IATA。交通部也规定了提供卡车运输服务的间接承运人。他们为“普通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颁发执照。

在法律层面,间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相对于其客户、托运人一样被对待。这就是为什么货运代理以直接或间接承运人的身份出具提单以证明其运输合同的条款。因此,在间接承运人的情况下,货运代理将发行自己的提单。在该文件中,货运代理被定义为承运人,其客户是托运人。而货运代理将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受到提单,这份提单以货运代理为托运人,船公司为承运人。两种提单的条款和条件在物质条件(特别是责任限制)方面并不相同,或者说货运代理存在被夹在中间的风险。

提单有两种形式:直接运输或者“凭指示(to order)”。不同之处在于提单正面的“收货人”栏内填写不同。如果输入了特定的收货人姓名,那么它是直接运输提单。如果在该方框中输入包括“to order”字样的短语,则是to order提单。这种差异具有重大的法律后果。直接运输提单不是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因此承运人的法律义务是将该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而不是其他人。to order提单是可转让的所有权凭证。因此,承运人的法律义务是将货物交付给签署原始提单的货主指示的人,不能是其他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向其他人交付货物都构成了不当放货,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全部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

FCR 提单

收货

运输单据不是

法律服务合同

由承运人发出不是

可转让不是直接运输(不是)/to order(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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